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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如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7%。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常设机构构成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5.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6.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个人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税务总局召开部分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代表参加座谈,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代表们结合各自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感受,对近年来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落实税收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完善大企业管理机制,以及加强日常财会人员的培训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座谈中,王军局长对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作了回应。听完发言后,对纳税人代表提出的中肯建议表示感谢,并要求税务总局有关部门逐条梳理,认真研究,提出措施,及时回馈。王军局长说:“纳税人所盼、税务人所向。”他要求各级税务机关:
一是当好改革员,让纳税人满意缴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对核准、备案等事项细化标准并对外公开,方便广大纳税人自主办理,实现阳光审批,杜绝暗箱操作。改进作风,尊重纳税人的合理意愿,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出台为纳税人服务的具体措施。解决难题,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精简涉税资料,切实解决办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禁指定、强制税务代理,严禁吃拿卡要报,严禁利用推广信息系统收取纳税人费用,坚决查处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二是当好宣传员,让纳税人明白缴税。扩大宣传覆盖面,既做好税收宣传月重点宣传,又坚持不懈开展日常宣传,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提高宣传精准度,既回答好普遍性的问题,也回答好针对性的问题,把税收宣传咨询与企业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拓宽宣传主渠道,巩固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传统宣传阵地,探索微博、QQ群等新兴宣传载体,提高税收宣传咨询效果。
三是当好执法员,让纳税人公正缴税。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行使裁量权,防范执法随意性。整合各类税务检查事项,限定每年的检查次数,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公正执法,严厉打击逃骗税行为,为诚实守信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效应。诚信执法,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资格条件、程序步骤,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更好地扶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
四是当好服务员,让纳税人便捷缴税。创新办税服务方式手段,积极推行以网上申报缴税为主体的多种办税和缴税方式,提高办税效率。努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清理规范收费项目,逐步取消所有税务行政性收费,推行办税事项的即时、限时办结,最大限度缩短办税时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格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时受理、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按照法定程序向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重大事项要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最后,王军局长希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一如既往地关心、理解、支持税收工作,帮助深化改革、改进管理、优化服务、提升绩效;特别是对税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更多更有建设性的宝贵意见,帮助建设优良的税务行业风气,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credits

released January 20, 2009

根据税务总局开展集中调研活动的统一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兰带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赴浙江和江苏省开展调研。
在浙江调研期间,宋兰听取了上海、浙江、江西、宁波等省市国、地税局工作汇报,了解“营改增”改革试点、税收收入情况,就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税务系统更好地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等征求意见和建议。宋兰充分肯定各地的工作成绩,并勉励大家再接再厉,按照总局要求进一步调研和实践,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要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突出税务系统的特色,重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可以考虑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优化服务、改进作风,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二是要进一步抓好“营改增”改革试点。离8月1日仅1个多月时间,时间任务非常紧,倒计时阶段的工作更要抓得紧、抓得细、抓得实。各地特别要注意“营改增”扩大试点之初的风险防范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三是要进一步抓好组织收入工作。调研的4个省市上半年总体而言税收形势尚可,基本可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但税收收入压力比较大、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在经济转型期,税务部门尤其要兼顾国家和纳税人利益,要依法征税,注重收入质量,坚决不收过头税,同时要以信息管税为重点,突出风险管理理念,通过抓信息的不对称堵漏增收,强化税收征管。最近总局要求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都是加强信息管税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抓好落实。四是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管理,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于取消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处理好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的关系,坚持管理服务并重,管理要到位,服务要优化。座谈会还围绕改革车辆购置税征管模式、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等工作展开了热烈探讨与交流。
在江苏调研期间,宋兰重点就“营改增”试点、税收收入形势、车购税征管模式改革、税务系统职能和作风转变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主题听取了江苏省国、地税局的工作汇报。
宋兰指出,党的十八大对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济转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门都要服从大局,既要服务经济发展,又要促进经济转型。
宋兰强调,今年的收入形势非常严峻,一是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收入工作,遵循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二是要以信息管税为重点,突出风险管理,以此为思路强化征管、堵漏增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质量。
宋兰勉励江苏省税务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定不移,瞄准税收征管现代化、国际化、科技化的方向,以促进遵从为目标,加大探索力度,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工作。
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收入规划核算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等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调研活动。
根据税务总局开展集中调研活动的统一安排,6月20日,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解学智带领办公厅、货物和劳务税司、收入规划核算司有关负责同志赴河北省进行调研,看望和慰问基层税务干部职工。
河北省是8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扩大试点的省份之一,准备工作做得怎么样,是解学智此行调研的重点。解学智听取了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营改增扩大试点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来到试点企业之一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专门召开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座谈会,深入了解营改增准备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近两个月来,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密切配合,有序推进营改增各项工作。截至6月7日,河北省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移交营改增纳税人56300户。6月9日,数据已下发基层调查核实,将于近日完成数据的修改补录审核工作。河北省国税局细化了108项工作任务,列出完成的时间表,狠抓落实。解学智充分肯定了河北省国税、地税部门关于营改增扩大试点所做的工作和付出的艰辛。
解学智强调,营改增扩大试点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握时间节点,对表落实,确保取得圆满成功。他希望纳税人既要算财务账又要算市场账,既要看到营改增对企业的近期影响,又要看到营改增对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长远作用。他要求税务机关认真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不断优化为纳税人服务,与纳税人一道完成好这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任务。
今年前几个月,全国税收收入增幅较低,河北省税收收入形势尤其是河北国税收入形势比较严峻。解学智同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同志一起,深入分析了今年前几个月税收收入情况和全年收入走势。他指出,河北省各级税务部门在组织税收收入上想了很多好办法,采取了不少措施,下了很大气力。要继续努力,找准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堵漏增收措施。对税务总局最近布置的推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等几项加强征管措施,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解学智强调,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来强调依法征税。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和虚收税款的行为。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发展。
解学智就税务总局机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等听取了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的意见和建议。对河北国税部门开展“转变作风、服务基层”活动、地税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给予了肯定。
解学智还听取了部分基层税务局长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向广大基层税务干部职工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调研期间,解学智与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亲切交谈,征求他们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代表税务总局感谢他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要求河北省税务部门继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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